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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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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都機制的使用:
歐聯及歐聯及一些開發中國家認為各國應優先在本國境內進行減量,CDM只能做為本國境內減量行動的補充,必須設限,不能超過本國承諾減量目標的50%。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挪威、蘇聯、烏克蘭及一些開發中國家反對CDM設限。此外,美國提出「排放權交易制度」主要依據是美國國內已成功的實施 SOx和 NOx的發放配額交易制度。研究指出,如果沒有排放權交易制度,至2010年對於GDP的衝擊會達到0.42至1.96之間,但如果建立全球排放權交易制度,則對GDP的衝擊可降到0.09至0.66之間;至於日本方面,如果沒有排放權交易制度,至2010年對於GDP的衝擊會達到0. 2至1.88之間,但如果建立排放權交易制度,則對GDP的衝擊可降到0.01至0.33之間(路透社, 2001/07/24)。美國在四個多月前海牙會議中,就已經強調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不應危及全球經濟,並主張全面透過市場機能買賣排放許可。美國的想法是強調運作應考慮成本有效性,不應設定上限,全球應訂出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上限,各國亦有其排放上限,國際間以較寬鬆的架構規範排放權交易制度,使如美國等溫室氣體減量成本昂貴的國家,可以透過排放權交易制度,以較便宜的價格向其它國家購買溫室氣體減量配額,求取以較低成本達到減量目標。但是歐聯一直主張排放權交易制度應設定上限,以避免各國以排放權交易制度躲避其國內的真正減量責任。此外,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仍有其困難點:一是如何建立監督估算的機制,二是交易的主體是國家還是企業比較合適。交易事涉金錢往來,額度要能精確推估。目前估算排放量的方式卻尚未被完全接受,國際間也缺乏足夠權威的機構可以審核認可交易行為。再者,排放權額度當作國際流通的商品,尚待確認其價值、投資權益保障及國際間交易公證等問題。此外,協商過程中較受爭議的是hot air(指經濟轉型期國家因經濟蕭條而減少的CO2排放量)是否可以交易?在7月23日達成的初步協議已放寬排放交易的限制,估計俄國每年將因排放交易獲得100億的收益(路透社, 2001/07/24)。另外在7月23日達成的初步協議,允許俄國可用碳匯折抵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配額後,其所增加的hot air將是後續另一焦點。
(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金:
去年COP6大會中,大會主席原提出建立兩種「適應基金」(Adaptation Fund)、「公約基金」(Convention Fund)提供額外財務協助低度開發國家、開發中小島國家及東歐經濟轉型國建立因應氣候變遷之技術轉移、能力建構等事項,並預計在二○○一年起至二○○五年止成立每年十10億美元規模之基金。7月23日達成的協議文件中,則改為將成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適應措施之能源、交通、工業、農業、植林及廢棄物管理等工作,同時針對低度開發中國家成立「低度開發中國家基金」(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Fund),並建立「適應基金」(Adaptation Fund)進行特別的適應計畫。可是由於美國退出,基金規模已由每年10億美元的規模大幅縮水至5億5千萬美元(路透社, 2001/07/24),其中歐聯及加拿大、冰島、紐西蘭、挪威及瑞典保證在2005年每年提供4億1千萬美金(AFP, 2001/07/23)。
(四)遵約制度:
第五次締約國會議時多數國家代表要求必須制訂強而有效的遵約體制,附屬機構SB-13 part 1會議上提出文件初稿,希望修改的遵約體制能於去年第六次締約國會議中通過。各個締約國均有共識認為京都議定書必須要有一個對是否遵約的規定及回應不遵約的措施,主要問題是若不遵約該怎麼辦?對於不遵約情形所採取之處罰方式,原先京都議定書中所擬定的項目,包括:發出警告、公佈不遵守之行為、增加下一承諾期之減量責任、喪失參與京都機制之資格、停止享有權利或特權、罰款並成立遵約基金等。在7月23日的協議中,由於日本強列反對針對違約國家採取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之強制履行機制,認為會與各國國家主權相衝突。日本的堅持終於獲得歐聯的讓步,不再堅持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不過可能會在未來數年造成如美國及日本等難以減量國家的負擔的罰則依然存在,但更進一步的目標細節將必須重新談判(路透社, 2001/07/24)。
(五)核能及清潔發展機制(CDM):
京都機制一直是已開發國家非常關切的議題,它也是最近幾次締約國會議討論的重點,尤其是清潔發展機制(CDM),它是唯一允許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協力開發減量計畫之機制,針對CDM目前尚在爭議的論點是核能計畫及與植林相關之sink計畫是否可納入CDM。。核能發電可有效避免使用化石燃料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
表二 以生命週期評估各種發電技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資料來源:UNEP Industry and Environment, Vol. 23, No. 3, July-September, 2000
(见附件一)
(转摘自《背景分析-京都議定書的爭議與妥協》 永續發展組助理研究員 郭博堯)
资料时间: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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