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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陕西一副县长出差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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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1: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副县长卫扬国7月22日23时20分左右,在安康市城区环城南路西段人行道行走时,被一辆突然逆向冲上人行道的黑色小轿车撞倒身亡。目前,肇事者已被刑拘。

  据安康市汉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介绍,7月22日23时26分接到报警称,安康市城区环城南路西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中年男子被撞当场死亡。事故中队勘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肇事者杨佑平(男,汉族,现年38岁)系个体驾驶员,在由西向东行至环城南路市财政局南侧37米处时,车辆冲入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步行的卫扬国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检测,肇事司机血清乙醇结果属正常。经辨认,死者卫扬国,男,汉族,47岁,系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目前,肇事人杨佑平已被刑拘,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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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2: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什么意思?不是还没判刑么?
唉,算这位同志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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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22: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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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2: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被副县长的仇家派人撞死可能性以外,

撞死副县长如按交通肇事罪顶刑应判7年有期徒刑外加民事赔偿--谁让他撞死的是副县长

不可能出现成都“别克男”的死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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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22: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金鹏 的帖子

+六个月不是已经极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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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2: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该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本帖最后由 金鹏 于 2009-7-25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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